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明友(案发后外逃,后于2011年8月5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的)伙同盛成宝、周祖华、刘荣付、李泽银(均已判处刑罚)来到金寨县南溪镇南湾村,以零钱换整钱再用假币掉包的方式骗取吴湾组村民姚先秀现金4500元,骗取大术组村民汪承品现金11500元。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经审查受害人的损失未能得到弥补,刑庭法官就想办法尽可能地为受害人挽回损失。无论是送达时、开庭中、还是庭审后合议庭成员都不放过每一次机会,苦口婆心,从多方面做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工作。详细阐明如果能退赔赃款,挽回受害人损失,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告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于宣判前向法庭退交了全部赃款。金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饶德丽)
5月18日上午,在金寨县人民法院1号中法庭内出现了感人的一幕:南溪镇南湾村村民汪某(男,近70岁)用颤抖的手捧着11500元现金,激动地说:“感谢人民法院,当时公安局、检察院我都去找过的,他们说罪犯坐牢了,钱是追不回来了,没想到今天你们又如数把钱交到我手上了,真的是没想到啊”; 南溪镇南湾村村民姚某(女,近70岁)边数着4500元现金,边哭着说:“这钱丢了以后,我像是生了场大病,白天想夜里也是想,现在终于你们又把我的钱找回来了。”说着忙起身抽出其中的一张100元说是给我们买糖吃,汪老爷爷也站起身,说是要请我们吃个便饭。余庭长慌忙站起来说:“你们两位老人都坐下,这些都不用,打击罪犯,为受害人挽回损失是我们的职责,是我们应该做的,你们快回去吧。”两受害老人笑着把钱往布袋子装,余庭长再次叮嘱说到:“你们以后一定要提高警惕,回去坐车时一定要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