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对两次抢劫中学生的少年被告人小蒲等四人做出判决,四人因犯抢劫罪,判处小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小钱、小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8月5日晚,小蒲伙同司某(另案处理)在金寨县梅山镇金江大道六号桥北向拐弯处将骑自行车经过的汪某、李某(均系某中学学生)拦住,小蒲对汪、李二人进行殴打,并持弹簧刀威胁,劫去汪某的诺基亚X3-00型手机一部和李某的7元钱。经鉴定,被劫手机价值430元。
2011年8月10日下午,小蒲邀约被告人小钱、小强、小朱在金寨县白塔畈街道预谋找人要钱。随后四人到中学校园内,拦住该校学生郑某、易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扣留二人的摩托车,以索要钱财。郑某的右耳被打伤。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小朱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郑某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47000元。
诉讼中,该院依法委托县司法局对四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调查认为对四被告人使用非监禁刑,将更有利于四人的社会改造,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合议庭认为,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庭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屈新福 饶德丽 杨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