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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分债 连带偿欠款
  发布时间:2011-10-09 10:09:10 打印 字号: | |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婚姻法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日前,金寨县青山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欠款纠纷,判决被告宋某给付原告何某欠款31500元及赔偿延期付款的经济损失,并判决与宋某离婚多年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宋某于19916月因购买茶叶缺乏资金,向何某借款31500元,约定一月后返还欠款。逾期,宋某并未按约定偿还此款,又承诺按当时信用社利率标准双倍支付利息。然而,一直到1993年宋某仍未偿还分文债务,下落不明。何某便多次找到宋某妻子汪某要求偿还欠款,汪某表示等丈夫回来一定连本带息还上。2004年汪某通过诉讼与宋某离婚。因宋某一直杳无音讯,原告无法主张债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和汪某偿还欠款。

  庭审中,汪某是否应该偿还此笔债务和欠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认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处理了夫妻两人的债,同时也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欠条时间距今已有20余年,早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法庭查明:宋某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通过书信向债权人何某姐姐承诺等到外面赚到钱后一定还掉欠款。此后,何某一直未主张权利,应视为双方就偿还欠款期限的宽延达成了协议,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某向汪某索要欠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到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尚不满2年,所以汪某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共同清偿,离婚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债务的免除,应该连带清偿共同债务,遂做出上述判决。(屈新福)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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