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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审结首例醉驾案
  发布时间:2011-10-09 10:08:27 打印 字号: | |
   
  8月8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朝龙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首例醉驾案,向醉酒驾车者敲响了警钟。
  2011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朝龙酒后驾驶皖NE1616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金寨县双河镇和平组沿省道210线行驶至双河派出所,见派出所玻璃大门尚未开启,便猛推硬撞,致使派出所玻璃大门被推倒损坏。经检测,被告人周朝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朝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朝龙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根据《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谭 霖、余德凤)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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