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白塔畈乡境内原来设有防空洞等国防工程。部队撤离后,雇请一名看管员对各项军事设施进行看护。郑某、徐某在当地居住,曾见过防空洞内放置的电机等设施。因部队长时间未再进驻,郑某、徐某遂打起了盗窃的主意。2008年9月,郑某、徐某准备好螺丝刀、扳手和钢锯等作案工具。一天下午,趁看管员不在,郑某、徐某打开防空洞,窃走防空洞内电机三台及其附属机械铁件、电线等,并按废品销往他处。2008年12月4日,看管员在检查中发现电机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徐某明知防空洞内物品是军事设施而实施盗窃行为,严重影响了该设施的整体使用效能,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谭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