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上旬,被告人牛某某、朱某某租用皖N49859桑塔纳轿车,从金寨出发至深圳,在福田区沙尾村某处,以350元/克的价格,从东北籍毒贩"东哥"处,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20克。两被告人返回金寨后,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800元/克的价格,将冰毒卖给刘某、宋某、储某等人5克左右,其他冰毒被牛某某、朱某某等人吸食。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牛某某、朱某某租用皖N48776现代轿车,从金寨出发至深圳,在福田区沙尾村某处,以350元/克的价格,从东北籍毒贩"阿龙"处,购买冰毒29.1克。同月28日上午,两被告人从深圳返回金寨,途经金寨县白塔畈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被当场缴获。
金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两次从深圳非法购买冰毒34.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牛某某、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
(供稿:王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