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抖音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工作报告
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1-09-02 09:07:02 打印 字号: | |

————2011729日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35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以来,我院在县委领导、县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县委工作中心,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被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被省高院授予“清理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2011年被省高院授予“2010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现就我院2007年以来的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一)民商事执行案件情况

共受理民商事执行案件905件,891,结案率98.4%。其中:2007年执结185件,2008年执结134件,2009年执结147件,2010执结257件,2011年1至6月执结168件执行标的总金额8300余万元,其中执行标的到位金额6400余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76.8%。

  上述执结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案件802件,占全部执结案件的90%;其他法院委托执行案件84件,占全部执结案件的9.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案件5件,占全部执结案件的0.6%。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

  共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48件,立案执行548,执结545件,结案率99.5%。其中:2007年执结95件;2008年执结79件;2009年执结73件;2010年执结2772011年1至6月执结21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计划生育抚育费征收、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拆除、城市房屋拆迁及工商、药监、渔政、农业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行为。其中,计划生育抚育费征收案件356件,占已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65.3%;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拆除46件、城市房屋拆迁7件,合计53件,占已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18%。

二、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城镇化建设秩序。受理执行涉及开发区、江店、黄林街道违章建筑拆除案件、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合计17件对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我院精心制定了执行方案,集中警力、集中时间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共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面积4200余平方米。同时,依法强制拆除南溪镇洪建国等7户、斑竹园镇李德志等4户违章建筑,有效遏制了在乡镇、集镇建设中发生的抢建、乱建等行为。

保障工业企业发展。执结妨害工业企业发展的案件73件,其中安徽鸿福晶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金鼎石料厂机械搬迁案等得到妥善解决,净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有序开展。

支持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加大对计划生育抚育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力度,创新工作思路,确立了由行政庭审查、人民法庭执行的工作方式2007年以来四个人民法庭共执结计划生育抚育费征收案件192件,执结标的款576万元,保证了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及时推进。同时,执行土管、城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53件,工商行政处罚案件17件及药监、农业、渔业等行政处罚案件32件,依法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二)依法保障民生,积极清理积案,妥善办理重大案件

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申请人为老弱病残及特困群体的案件,确立“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及时兑付”的工作思路。如季昌进与金寨县华惠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案,申请人季昌进在工作中左眼及下身受伤,构成一级伤残,执行人员在拍卖被执行人机械设备后,做好其他债权人的思想工作,优先支付了季昌进的赔偿款31万元。又如2008年重大雪灾中,我院及时执结郑付菊与冯至人身损害赔偿案,鉴于申请人郑付菊卧病在床,执行人员冒雪将案款3千余元送至申请人家中,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认真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根据全国、省、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组的统一部署清理执行积案215件。严格实行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清理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解决的“五定一包”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其中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和重点案件35件,全部执行到位,执结标的额200余万。其余180件积案依照执行退出机制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在全市法院率先完成清积任务,受到省、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组和上级法院的肯定。20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面开展“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清理外省委托执行案件活动采取分片包干、分案到人等方式,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56件,同时办结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33件,较好地完成了清理积案任务。

高度重视大要案的执行工作。妥善执行卢国平、岳胜等19人与金江公交运输公司、淮南侨宇建筑防水材料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到位标的款40余万元,有效制止少数申请人借故闹事的行为;妥善执行戴宗旭、祁红莲等20余人与樊睛义、南京招商国际旅游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先后四赴南京、两赴四川乐山,执行到位标的款200余万元;妥善执行金寨县建安公司与新疆一建公司拖欠工程款案,20余名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兑付,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三)构建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落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2007,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发文《关于建立金寨县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纪委、县人大内司委及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党委为成员单位。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执行联席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批涉及乡镇、村委会和学校债务案件联席会议研究,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案件得到解决。

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府沟通协调机制。对政策性强、社会敏感程度高的案件,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如在县城新区采取强制拆迁措施中,县委政法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协调抽调相关政法部门配合执行,为及时完成强制拆迁任务提供了组织和警力保证。2007年,县委政法委向全县各乡镇党委、县直政法部门转发了省、市政法委《关于实行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制度的通知》,落实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党政领导包案等措施,明确相关责任;县综治委将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考核范围。2009年,县政府办印发了《金寨县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意见》,由县财政每年拨款10万元,用于救助特困申请执行人,避免出现少数案件因执行不能引起矛盾激化现象。同时,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形成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合力,震慑犯罪分子

健全立、审、执分工协作的执行管理机制。在法院内部,形成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的协调合力。立案阶段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和风险告知,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防止判决执行不能;审判阶段增强了审判法官的执行意识,加强调解并提高当庭履行率,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确保判决事项的可执行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量刑中依法考量。此外,还落实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执行财产调查、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文书立卷归档、执行监督等执行工作规章制度。

(四)创新执行方式,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工作实效

加强执行公开。公开执行案件信息,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将执行案件信息在县电视台、法院和人民法庭电子显示屏、专网网站上滚动播出在有关乡村张贴,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建立公告悬赏制度,并对确切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和被执行财产线索的给予物质奖励。执行人员根据有关人员提供的线索,分别江苏、合肥等地找到被执行人胡大运、被执行人叶祖奎案件得到执行。在采取执行措施过程中,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如申请人郑州新峰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工程局西南分局买卖合同案,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成都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发现人去楼空。为消除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执行人员通知申请人派员监督,当面查询工商注册和银行账户,结果该分局2005年未再注册,账户无存款。鉴于这种情况,申请人主动提出待查明确切地址后再申请法院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提高执行效率。建立执行进度督办制,开通“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从执行立案到结案全程跟踪监督。建立执行法官更换制,对两个月内未能结案的,更换执行法官,增强执行人员期限意识。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在执行局设立执行110指挥中心,随时接受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举报线索;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成立技术室,负责涉案评估、拍卖、鉴定等事项,避免出现涉案物品变现慢、抵付难等问题。大力开展执行和解工作,采取说服教育、动员被执行人亲属代为履行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的498件,占已结案件的56%。其中四个人民法庭执行和解率均达到65%以上。

加大执行力度。集中警力攻艰克难,彰显司法权威。在执行金鼎石料场机械搬迁案中,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挠,我院以执行局为主体,抽调法警队、四个人民法庭的干警集中执行,对经劝阻仍不悔改的3名为首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过三天奋战,成功将被执行财产全部运出工地。依法打击逃避执行、隐匿资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如申请人陈前亮、王贤云与被执行人单大义、吴孔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单大义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查找到其在上海务工的地址,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最后双方达成分批还款协议。依法制裁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在执行南京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对擅自转移本院冻结财产的江苏省旅游局罚款3万元,并追回转移财产50万元。

(五)加强教育培训,落实管理制度,提升执行队伍素质

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开展“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做到“创先争优”与执行工作的有机统一。通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参加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业务考试等,不断规范执行行为,提高依法执行、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我院执行干警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奉献精神,忠实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2009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全院参战干警放弃双休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保证“清积”工作的进度;在执行左成富与蔡开学机械租赁案中,执行人员为妥善拉出挖掘机等机械,从上午7时开始不间断地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午后3时才以方便面充饥,直到晚上11时才将机械卸载到指定地点。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周”活动,观看反腐倡廉警示片邀请上级法院纪检监察人员作廉政专题讲座;开展“廉内助”评选活动,将廉政建设延伸到家庭之中,延伸到八小时以外。统一制作“公正、廉洁、为民”庭训,在各基层法庭醒目处悬挂;张贴廉政格言、警句,时时警醒广大干警。组织开展篮球、象棋、摄影比赛等文体活动,培养干警健康向上的情操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

立绩效考核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执行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的做法,将“执行标的到位率”、“信访投诉率”纳入到考核范围。建立工作通报制,每季度逐人通报工作完成情况及涉诉信访率,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成立评查组织,按百分制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析,逐人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提高。

三、存在问题

“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也在其中。而人口管理不是法院的职权,寻找被执行人非常困难。二是协助执行人消极应对。2009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省“两办”联合发省委督导组直接监督的前提下,拒不协助的情况有所改观“两办”文件等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本次清积工作随着清积工作结束,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有些机关单位和组织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对协助执行义务的履行不及时、不到位三是银行账户查询难以保证及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银行查询事项全部收归省高院统一办理,基层法院从层报省高院到收到查询结果至少需要一周时间,很难保证冻结存款的效果。四是公民法制观念淡漠、执行财产难动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抗拒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如2010年11月,在江西省湖口县执行新源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案中,当地农行和被执行人相互串通,被执行人组织公司员工对我院执行干警推搡辱骂,并围困执行干警。执行干警一方面向公司员工宣传法律,一方面与当地农行严正交涉,指出其串通被执行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表明法院坚决执行的态度,直到天黑我院执行干警才成功撤出。此案后来在两省高院协调、当地法院配合下才将案款38万余元全部扣划。

执行不能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两类案件上:其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或仍在监狱服刑,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占我院积案总数的10%;其二,被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县是个集山区、库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的农业大县,经济基础薄弱,当事人履行能力较差。这类案件占积案总数的一半以上上述案件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绝大部分申请人对此能够理解和正确认识,但也有少数申请人曲解构建和谐社会的概念,将被执行人执行不能归责于法院执行不力,长期缠访。

执行救助工作难以全面开展。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人也大多属于生活困难的群体,案件的标的款对于申请人的生活、生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县财政每年仅拨付执行救助基金10万元,相对于急需救助的众多特困人群和巨大数额,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时,救助一部分,必然导致另一部分人的不满,又可能引发新的上访、信访事件发生。我院目前只能将救助工作局限于情况非常特殊的个别案件按照我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经初步测算,县财政每年至少要拨款30万元,才能基本保证这项工作正常开展。

执行力量仍显薄弱。按照中发〔1999〕11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3号文件对执行案件归口管理和执行人员配备比例的要求,执行局长应当高配,执行人员的比例应达到法院干警人数的15%左右,但目前这两项要求均未达标。此外,根据最高法院要求,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相应设置执行管理、执行实施、执行审查和申诉审查等管理机构,但由于执行人员严重不足,这些机构目前也难以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执行职能的有效发挥。同时,由于执行工作风险较高、责任重大,而执行干警待遇相对偏低,因此在历次竞争上岗、人员调整工作中,绝大多数干警不愿意从事执行工作。

法院自身也存在问题。一是“司法为民”的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少数干警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执行不力现象。二是存在着求稳怕乱思想,如丁埠粮站执行不及时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执行工作与维稳工作的关系。三是缺乏与当事人的沟通、解释,对执行工作的宣传不到位。

四、今后打算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认真落实执行机构的人员比例要求,在解决干警总数缺编问题的基础上,充实执行力量。积极争取县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落实执行局长高配问题,增强执行工作的协调调度力度,促进执行工作快捷、高效开展。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情绪,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平。同时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二)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一要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按照六个“进一步”的要求,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惩戒、救助、保障及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由“被动协助执行”向“主动配合执行”转变,切实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和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问题,并对被执行人的投资、融资、置和高消费等行为给予相应限制,逐步建立起综合解决执行难的长效工作机制。二要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交叉分离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强对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建立反规避执行行为机制,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

(三)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加大对“拒执罪”打击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成本

(四)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同时要加强执行工作宣传,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争取理解,减少申诉上访案件的发生。积极争取县政府、县财政的支持,大幅提高财政拨付数额,扩大执行救助基金的规模。

(五)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作的重视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度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干警待遇和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保障等设备,消除干警不愿从事执行工作的思想,切实解除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

附:相关名词说明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名词说明

  1、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从资本运营的情况看,在执行期限内没有恢复执行能力的一种财产能力状态。执行不能包括相对执行不能和绝对执行不能两种情况。相对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因资本运营不良或资不抵债,尚有部分资产可供执行,但不能实现或暂时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执行义务。绝对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在执行期限内根本不可能恢复执行能力,典型的如被执行人被判处长期监禁刑等。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目前只有两个途径:一是按执行退出机制终结本次执行,二是从执行救助基金中予以救济。

  2、执行退出机制: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将执行不能案件的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人民法院和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申请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3、执行救助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为特困群体,被执行人为无执行能力人的案件,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借助政府的力量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救济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对特困申请人予以执行救助是现行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救助弱势群体,是人民政府的职能,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执行救助机制的创建与落实,政府主导是关键。

  4、“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个别执行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以及执行人员的人力、物力不足等。“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1999年中央下发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并明确指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执行难问题的危害性;2000年党的十六大又发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号召,再次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2005年中央政法委又发出52号文件,即《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并明确指出,解决执行难问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必须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标本兼治。

  5、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从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这次活动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情的具体行动,是党中央关心和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省、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会议精神,县委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了《金寨县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我县纳入本次清理的范围的执行积案共32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15件,重点案件17件。2009年5月下旬,全部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办理终结,执行到位标的额132.25万余元。

  6、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为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最高法院决定每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无执行积案”是指:在法定期限内,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全部按照有关规定退出执行程序,不存在执行积压案件。我院于2011年6月被省高院授予“2010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

  7、反规避执行机制: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规避执行主要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等形式。反规避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反规避执行强调事前防范,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201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提出24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具体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二是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三是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四是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五是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六是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8、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7)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9、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结的情形主要有:(1)申请人撤消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0、法院执行不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院执行不力泛指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没有得到执行的现象,这些现象包括消极执行及前述“执行难”、执行不能等;狭义上的法院执行不力是指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人员主观上缺乏责任意识,或者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客观上没有尽到执行工作要求的职业义务,造成案件执行的力度不够,产生了可以执结的案件没有执结,或者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结案而耗费了较长的时间,或者是可以完全执行到位的案件只能部分到位的现象。目前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语境中,大多是指狭义上的法院执行不力。

11、六个“进一步”: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提出六个“进上步”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四是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环境;五是进一步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六是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12、司法核心价值观: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确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2010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201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公正、廉洁、为民”上升为司法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